实践操控人运用相关公司躲避债款危害债务人利益的,相关公司应依法承当连带责任——陈某与乙公司、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
2021年10月19日,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合同,约好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给机制砂、河砂及碎石。次日,乙公司与陈某签定《购销合同》,约好乙公司向陈某收购碎石,提供给甲公司运用,但约好的合同货品数量逾越甲、乙公司的合同货品数量。2022年3月12日,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定合同,内容同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合同共同。陈某依据与乙公司《购销合同》约好直接向甲公司供货,供货数量是乙公司、丙公司别离与甲公司缔结合同货品的总和。最终,乙公司欠陈某200余万元货款未归还。
郑某系乙、丙两公司实践操控人。乙、丙两公司设立时和改变后的住所地均相同,在同日处理住所地改变挂号;经营规模共同;处理工商设立挂号及改变挂号的均为同一人,办税员相同,出纳均为黄某某。黄某某银行账户与乙公司、丙公司以及郑某存在频频的买卖来往,该两家公司均运用黄某某的账户进行出入。乙、丙两公司收到的大部分货款均转入由郑某分配的黄某某账户,并经过该账户向陈某付出货款。乙公司欠陈某部分货款没有还清。陈某申述恳求乙公司归还欠付货款、丙公司承当连带责任。
审理法院以为,郑某以乙公司名义与陈某签定《购销合同》,约好陈某向甲公司供货。后陈某向甲公司供货,实践上实行的是乙、丙两公司各自对甲公司的供货责任。尽管丙公司与陈某没有直接的合同联络,但郑某操控乙、丙公司,两公司财物、财政、人员混淆,收购和出售责任混淆,显着存在鸿沟不清、财政混淆、利益输送,损失公司品格独立性的状况。实践上,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供货也因乙公司与陈某的合同实行完结交给。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欠陈某的货款承当连带责任。故判定:乙公司向陈某归还欠付货款,丙公司对乙公司尚欠陈某的货款承当连带责任。
有限责任准则有利于操控出资危险,维护股东利益,鼓舞出资。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,躲避债款,是较为常见的逃废债手法。本案中,郑某运用其操控乙、丙两公司的位置,成心含糊合同责任实行主体,在相关公司之间歹意搬运买卖收益,使乙公司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悉数完成,以到达逃废债的意图。审理法院依据乙、丙两公司在产业、决议计划、人员等方面存在混淆的现实,结合合同实行状况,横向“刺穿公司面纱”,判定丙公司对乙公司尚欠陈某的货款承当连带责任,依法惩治实践操控人运用相关公司逃废债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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